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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保险金负法律责任

2012-05-2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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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5月19日讯曹县一对夫妻拾到他人丢失的保险单后起了贪念,冒领保险费9990元。近日,经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判处王某管制六个月,罚金5000元。

2008年6月13日,曹县闫店楼镇村民黄某在曹县某保险公司办理了10000元的保险,不料当天,在路上不慎将装有身份证及保单的手提包丢失,却一直没挂失。直到2008年7月初,黄某才发现保单已被办理退保手续,于是赶紧报案。

曹县公安机关迅速将陈某、王某抓获。据两人交代,妻子陈某捡到保单和身份证,和丈夫预谋后,陈某办理了撤单申请手续。随后,夫妇两人从曹县农村信用联社某储蓄所将撤单保险费9990元冒名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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