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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退出独立交易席位 或悖于金融综合发展

2012-02-1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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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退出独立交易席位的做法有利有弊,有利点是,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是希望更多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弊端在于,这种行为主要着眼于风险管理和分业监管,并不符合金融综合发展的思路。

保监会日前下发的一则《通知》或使得保险机构在交易所拥有独立交易席位成为历史。

据悉,这则《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要退出专用席位,对于拥有自有交易单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或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

显而易见,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将增加佣金支出,券商将切分佣金蛋糕。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做法有利有弊,有利点是,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是希望更多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弊端在于,这种行为主要着眼于风险管理和分业监管,并不符合金融综合发展的思路。

退出独立交易席位

保监会要求“一锤定音”,保险机构必须退出独立席位。事实上,这个结论早有迹象可循。去年4月,证监会向保监会资金运营部发函称,要求保险机构改变拥有交易席位或交易通道的现状,推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交易结算模式。

去年8月和11月,沪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也分别下发文件,要求保险机构最迟须于2014年底前彻底退出交易自有席位,改为租用席位或者委托券商进行证券交易。

为何监管层一再强调保险机构要退出专有席位?在证监会致函中已经给出答案。函件称,当年允许保险机构拥有独立席位,是基于吸引机构投资者的临时性制度安排,并无相应的国际惯例,亦和《证券法》冲突。

查阅相关法律,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那么,保险机构退出专用席位后,如何参与沪深股市交易?《通知》也给出方案:退出专用席位后,保险公司参与沪深股市交易,可以租用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模式,或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

所谓“交易单元模式”,指保险机构和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通过自有交易系统发送证券交易买卖指令;“特殊机构客户模式”则指保险机构与服务券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作为服务券商特殊机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通过券商交易系统发送证券买卖交易指令。

同时,两种方式不同,对于券商资质要求也不同。对于出租交易单位的券商,要求拥有独立的研究部门和50人以上研究团队等,门槛相对宽松;对于后者,除上述要求以外,还有相应券商满足净资产30亿元以上,取得证券监管机构AA级(含)以上的监管评价等另六项要求。

或悖于金融综合发展

有人估算,按去年权益类投资资金约1万亿元、市场平均换手率和佣金率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保险资金的交易佣金贡献在40亿元左右。

事实上,保险机构退出专有席位的结果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保险机构都要额外多支付一笔交易佣金,而给券商增加了佣金蛋糕。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种退出有利有弊。”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说,从风险角度来看,保险机构专用席位的退出,是希望券商等更加专业的投资机构参与。

“此次调整涉及金融监管基本思路问题,也涉及资本市场对于机构投资者相应监管政策的转变等问题。”王稳坦言。但是,他表示,这种行为着眼于风险管理,而分业监管的简单性并不适合金融综合发展的思路。

从综合经营来看,银行和保险等,通过收购证券公司也可以从事证券交易,此次保险机构专用席位退出,意味着机构投资者专指券商。“那么,保险公司或者投资公司,还是不是机构投资者?这是重大转变。”王稳说。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则表示,证监会应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作为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保护。此次调整,使得保险行业一年多增加几个亿的佣金支出。

“这种做法不太妥当,损害了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投资成本增加,保险机构投资者可能转向其他投资领域,不利于股市机构投资者的稳定,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王绪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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