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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家庭有法可依

2012-02-1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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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日起,北京将对享受低保等社会救助的人群实施新的申请、认定标准。按规定,申请家庭拥有普通摩托车、小汽车等机动车或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情况,均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

《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将于2012年6月1日实施

意见指出,针对低保、低收入等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北京将改变以往入户看、邻里问的传统核查方式,实行多部门联动,建立专门的核对机构和信息管理平台。届时,将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出细致、明确的认定,而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关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将进行调整。

意见明确,彩票和保险等收益、稿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住房公积金等均被作为家庭收入纳入认定范围、审核范围。

意见指出,新的认定标准实施后,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具体包括: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除外;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北京低保情况

目前,北京城乡低保对象有20余万人。今年起,北京再次上调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500元上调为520元,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由家庭月人均340元上调为38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均上调为家庭月人均740元。

新的认定标准实施后,申请北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这些货币财产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商业保险,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以及当地区县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相比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意见指出,经核对,申请人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以及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存在上述不良行为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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