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体不适离岗休息,后突发脑梗塞死亡。劳动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其家属对结论不服,向东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东城法院依据认定“视同工伤”应符合的三大要件,一审判决维持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杨某是某装饰服务部职工。2007年7月3日上午9时许,杨某感觉身体不适,以为是高血压发病,遂向领导请假回家休息。杨某到东直门医院看病后,返回宿舍。当日下午,杨某乘长途汽车回到河北老家。当晚8点半左右,杨某到县医院就诊,经检查未发现异常,故杨某没有住院治疗。次日,杨某再次因病到县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脑梗塞,并于当日晚7点半转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7月5日上午9时25分死亡。8月8日,杨某之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经调查核实认为,杨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杨某之子对此不服,认为杨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劳动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了职工适用该项规定被确认为视同工伤应同时符合三个要件:
一、在工作时间内;
二、在工作岗位上;
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杨某被确诊突发脑梗塞的时间是在7月4日,该事实并未发生在其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