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养老保险试点已启动

2012-05-1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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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会议指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试点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一)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二)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三)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四)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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