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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可优先投资灾区重大项目

2012-05-2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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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规定,为帮助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保险资金将可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

为帮助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保险资金将可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日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中,作出上述规定。

发生在一个多月前的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国务院于本周一晚发布了意见。

意见指出,将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将保险资金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意见提出,要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保险机构提供受灾地区所需的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大力发展针对受灾地区的保险产品。

为了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灾后重建,意见提出,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将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并支持适当减免受灾严重地区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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