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定,其中规定次级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业内人士表示,保监会规范险企发债,主要还是因为在高速发展后险企的融资需求迫切,因此必须加强资金募集监管。有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有25家保险公司获批增资,总额超过200亿元,融资规模明显提升。
根据《意见稿》,申请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开业时间必须超过3年;上一年度末动态偿付能力预测(基本情景下)未来1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上一年度实现盈利。同时,上年度末净资产也由现行规定的不低于5亿元提升至10亿元;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险企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