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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创投股将豁免划拨至社保

2012-06-26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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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一份关于“国有创投股豁免转持的请示”已获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科技部等多部门正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该方案或将于9月份正式颁布并实施,满足条件的国有创投股均可追溯回拨。详情请看本文报道。

据悉,按照国家创业投资企业扶持政策中必须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番号”的原则,国有创投股要想获得豁免转持必须具备三个“硬性”条件。

其一,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省一级以上发改委完成备案。其二,必须是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不在豁免对象范围之内,创业投资企业(VC)和股权投资企业(PE)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多地投资于初创型企业,而后者则投资于成熟性企业。据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创业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的界定按照当初该创投企业在省一级以上发改委备案的名称而定。其三,要求所投企业必须是中小企业,但不要求该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即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

此外,创业投资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的,其国有股同样可以享受豁免转持政策。“该政策的出台符合国家目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将会进一步促进国有创投进入创投领域投资,尤其是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董事长徐锦荣昨日表示,据其透露,目前国有创投企业数量在200家左右。

在上述豁免政策中,还有一条特别值得关注,即此前国有创投被转持的股份,只要全部符合上述三个“硬性”条件的,均可追溯回拨。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备受关注的券商直投在此次豁免政策中没有涉及。

2010年6月19日《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对2006年6月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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