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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更需系上“安全带”

2011-11-25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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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幼儿园校车事故发生以后,保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校车来说,可以尝试通过承运人责任险的“准强制”投保来达到加强保障的作用。另外,家长不应忽视少儿意外险。

11月16日,甘肃省正宁县发生的幼儿园校车事故,造成21人遇难、43名幼儿受伤。此事引发全社会对校车高危常态的关注,保险能否在其中起到“护身符”作用,也成为舆论焦点。那么如何才能把伤害降到最低呢?

承运人责任险宜“准强制”

目前,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为12.2万元。但从近几年的赔付情况看,一旦发生较大的死伤事故,赔偿金额动辄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由于交强险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因此,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成为对交强险的补充。尤其针对接送孩子的校车来说,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必不可少。

早在2006年深圳颁布的《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指出,“校车应当购买承运人责任险”。2008年7月,山东省淄博市教育局也曾积极协调市财政局,在全市推行校车统一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

对此,中国保险法研究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凤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责任额度往往是不够的。因此,对于服务特殊人群的校车来说,建议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引导校车积极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甚至可以采取"准强制"的形式,更大程度地加强保障,充分发挥承运人责任险的事后补偿救济功能。而保费方面,建议政府能补贴一部分,如教育行政部门与校方可按1:1的比例分摊保费,既能减轻校方压力,又能发挥政府公共职能。”

目前一些外资公司投保公车的承运人责任险时,保额要求非常高,甚至达到1000万元。而国内企业在这方面的风险意识非常薄弱。对于校车来说,确实可以尝试通过承运人责任险的“准强制”投保来达到加强保障的作用。

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要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也应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丁凤楚建议,保险公司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如定期对车况、路况进行检查,对校车司机有一定的了解(如是否有过醉酒驾车经历),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同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定期进行风险管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应严格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审查、管理和监督,防止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丁凤楚还建议,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助或学校募集等渠道,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社会公共救助基金来承担一部分损失,来帮助更需要得到帮助的人。

家长不该忽视少儿意外险,校车安全事故还提醒家长,由于儿童的心智尚未成熟,自控能力较差,发生意外的可能性较大,根据全球儿童安全网络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超过20万的0至14岁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因此,家长不应忽视少儿意外险。

少儿意外险分为两类,一是普及型,保费较低,保障较简单。二是综合型,保障更全面,保费也相应提高。如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专门针对校园意外伤害设置,条款简明清晰,保费价格便宜。人均保险费分别为普通中小学:2元;中小学住宿:2.5元;寄宿制、特殊学校:2.5元;中专、技校、职校:3元;大学生:3.5元;民工学校为同类公办学校的2倍。保险金额最高达9万元。

此外,还有一些综合型的意外伤害医疗险,年保费在数百元至千元不等。这类产品一般包括少儿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津贴、手术津贴、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等多重保障利益,能充分满足青少年这个低保障特定人群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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