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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

2011-10-19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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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投保人可就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该险所承保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一是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二是损害行为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中主要承担两部分责任:一是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如果引起法律诉讼,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的诉讼费支付责任。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上所规定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的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复杂,险种众多。它主要包括场所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等。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一个险别,它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根据场所的不同,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旅馆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娱乐场所责任保险(如公园、动物园、影剧院、溜冰场、游乐场、青少年宫、俱乐部等)、商店责任保险、办公楼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工厂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等若干具体险种。场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通常是在普通公众责任保险单的基础上,加列场所责任保险条款独立承保,但也可以设计专门的场所责任保险合同予以承保。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和各类加工的承包人在进行承包合同项下的工作或其他作业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以及承揽加工、订做、修缮、修理、印刷、设计、测绘、测试、广告等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承包人责任的特点在于,责任产生于承包人从事受托工作即为他人工作的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是承包人,但与之相联系的却是发包人和委托人的工程项目或加工作业等活动。因此,承包人有转嫁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必要。承包人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建筑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和修船责任保险等。

个人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个人或家庭都可以将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动物或静物)或能造成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风险通过投保个人责任险而转移给保险人。主要的个人责任保险有住宅责任保险、综合个人保险和个人职业保险等。

公众责任险的责任免除包括:1、被保险人依照协议应该承担的责任;2、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责任,此项责任属雇主责任保险的范围;3、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会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以及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4、专门责任险、特约责任险和巨灾保险承保的责任;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害责任;6、战争、入侵、军事行动、敌对行为、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或篡权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公众责任险一般规定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赔偿限额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无分项、无累计;二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并规定保险期限内的总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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