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寿险〔2012〕558号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法律责任人的请示》(平保健发〔2012〕42号)收悉。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核准窦文伟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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