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一个多月的新保时捷轿车在高速路撞上护栏被破相,产生修车费用30余万元。保险公司以车主是临时牌照拒绝赔偿,车主起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保时捷车主39万余元。
24岁的李先生于2010年初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保时捷轿车。 2010年3月13日,李先生为其购买的保时捷牌cayman车辆,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交强险等。2010年5月5日18时,李先生驾驶该车辆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至沈海高速南行线88.6公里时,撞护栏导致单方事故,车辆损失30余万元,李先生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对保险车辆进行了修理,后保险公司以临时牌照不应出京为由拒绝理赔。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442213元(包括车辆修理费58000元,车辆零配件费用329836元,评估费4000元,路产损失4080元,拆解费46297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据此判决中国平安(微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赔付李先生车辆损失38.7万元,三者险2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