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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保险费须由用人单位缴纳,五险必须执行

2011-10-0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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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此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社保法》的出台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职工入保的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逃保、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

工伤生育险费须由用人单位缴纳

《社保法》的实施,对现有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做出了缴费要求。其中工伤险、生育险从此全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需再缴纳两项险种的任何费用,同时工伤保险对参保单位的缴费根据行业特点进行分档。

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据业内人士分析,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大致可分为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单方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未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对于普遍存在的“病退”现象,许多人并不陌生,但随着《社保法》的实施,病退的养老形式可能在不久将退出历史舞台。

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周立民科长推测,以上规定可能影响到那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待遇。

五险被列入必须执行范畴

滨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周立民科长解释,此规定与之前国家关于保险“全民覆盖”的精神是一致的。这既是对社会保险全覆盖的法律规定,也是国家对实施该办法的一种态度。周立民表示,《社保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法,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五险”做出如此行文规定,可以解读为五险已列入必须执行范畴,而不是看做一种可有可无的保险项目。

此外,该法第八十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一工作人员表示,此条例是对确保社保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

此外,社保法对保险费用的征收做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制。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办法的实施对保险的覆盖起到了较好的督促作用。

农民工参保也可享受更多待遇

农民工参保也已经列入《保险法》。法律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于此规定,滨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杨慎栋解释,本条系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即农民工。这些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纳入与职工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据杨慎栋介绍,本条系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规定。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征地影响当事人基本生活,大大降低当事人收入和生活来源的情形。国务院有关文件中曾规定是无地农民,即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才是被征地农民。最近国务院文件中将被征地农民扩大为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的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

在征地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此外,新实施的《社保法》第二十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形式进行了明文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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