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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

2011-09-28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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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一体化、资本全球化发展趋势日益彰显,欧美企业国际战略也从原先的贸易出口转变为在海外直接投资,从而实现跨国经营。数据 显示,1983年至1995年,平均每年国际直接投资增长17.2%,大约是国际贸易每年增长的1倍;美国1994年的出口额仅2350亿美元,而海外投 资的总销售额则高达1万亿美元。

当投保项目所在国出现政治风险时,美国政府首先向投资者补偿其损失,然后可以根据同该资本输入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取代投资者的地位,要求该资本输入国赔偿因政治风险而使投资者蒙受的损失。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正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开办的一种政策性保险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具代表性。

美国最早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建立于1948年,此后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加拿大、印度等20多个国家都先后建立起了类似的机构。现在,美国主管海 外投资保险的是1971年成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家公司直属于美国国务院,主要负责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其董事长由美国联邦政府国际开发部部长 兼任,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认可。

海外投保险针对的是资本输入国的特别政治或政策风险,而不是一般商业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战乱风险、征用风险、外汇风险等等。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投保对象的要求十分严格,申请保证资格的投资者必须是美国国籍的公民;或者依照美国联邦、州或属地法律所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社 团,其中至少有51%的资产是美国公民、法人或社团所有;再有,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社团,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有95%必须是美国公民、法人或社团所有。

此外,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美国的私人海外投资者只有在同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申请投资保证。

这样,当投保项目所在国出现政治风险时,美国政府首先向投资者补偿其损失,然后可以根据同该资本输入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取代投资者的地位, 要求该资本输入国赔偿因政治风险而使投资者蒙受的损失,这种权利通常称作“代位求偿权”。它把私人的对外投资关系提高到两国政府间的高度,从而大大提高了 获得经济赔偿的可能性。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管理体制、资本输出保险的信息调查、资本输出保险法规、资本输出保险制度等都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如今在美国向世界各地的投资活动中,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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