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体承保的保险产品,若其投保人失去缴费能力,则可以采取减额交清的方式,也就是“减保”,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了欠缴保费和利息、借款和利息之后,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全部保费,并以相同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而保险合同仍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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