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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应建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

2012-07-2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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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为促进险企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此举为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补贴险种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且各级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之和不低于保费60%的种植业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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