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都是在预防贫困的产生,或者在贫困产生后,对贫困者脱贫有重要作用。征收失业保险金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所谓失业保险是指职工处于失业状态时才可以享受到的一项保障制度,失业职工到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还可以得到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当然,领取失业保险金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不是不分具体条件、人人都可以得到的保险金,否则,若是不分具体条件、人人都可以在失业时都可以得到保险金,那么与失业保险金的宗旨和作用相违背,不利于鼓励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因此,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的作用,鼓励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保护弱势群体,我国法律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有明确限制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