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等待期呢?保险公司又为什么要设立等待期?
要知道这些,我们首先要从保险的理念谈起。保险的原理是利用了风险共摊的原则,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将保户交纳的保险费汇集在一起形成一笔巨大的保险基金, 这笔基金用于赔付那些在保险期间发生风险的客户以及给付满期生存金的客户。因为根据大数法则,每个人风险的概率是相同的,因此保险的理念是“人人为我,我 为人人”。谈到这里,我们应该知道理赔的钱是从哪里来的了吧?显然理赔款并不是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仅是根据风险共摊的原则,将没有发生风险的客户的钱 中的一部分赔给了发生理赔事故的客户。
既然是从其他客户的钱中提出来的,当然要有一个公平的原则,也就是说保险的条款不能偏袒任何一个客户。由于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寿险要严格,疾病又是 健康保险主要风险,因而对疾病产生的因素需要相当严格的审查。如仅仅依据以前的病历难以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已经患有某些疾病,为了防止已经患有疾病的客户投 保,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有时要在保单条款中规定一个“等待期”。
由此可见,在合同中约定“等待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投保人逆选择的道德风险(逆选择:指投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金而故意在投保时隐瞒被保险人或投 保人某些具有高风险因素的情况,而使保险公司遭受的风险),保护其他保户的利益。特别是2006年8月7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 明确规范了保险合同设立疾病保险责任“等待期”的行为。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都针对不同的健康险产品,订立了不同时间的“等待期”,相应的费率也会有所不 同。而且,各家保险公司通过十几年的市场推广与发展,目前相应的健康险产品都已非常成熟,早已被市场所接受。特别是作为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在市场上已 占有了很大的比重。
那么,“等待期”内疾病拒赔后,是否意味着以后均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如客户因“等待期”内的疾病未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仅是 指“等待期”内的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但保险合同仍有效,只要客户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