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限内得的病,但保险期限过了后才住院,“学平险”附加住院医疗不赔。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不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至此,历时2年的“学平险”诉讼案宣告终结。
在校投保,保险期限外住院
2005年9月开学时,武汉某高校代理本校学生向永安保险汉口中心支公司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该校学生张某向学校交了40元保费后,学校给他转交了永安签发的保险卡。该“学平险”保障项目包括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5万,保险费40元/年,保险期间自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06年10月9日止。
2006年10月5日,张某因经常咳嗽到实习地广东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双肺浸润性肺结核”。10月9日,他返回原籍,前往洪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该中心出具《病情证明》一份,内容记载:无住院条件,回家治疗。10月31日,他才入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
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张父到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申请索赔,公司审核发现被保险人张某于2006年10月31日入住仙桃的医院,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此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2008年张父将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永安赔付张某医疗费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6月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求,张父表示不服并继续上诉。
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观点交锋
张父对儿子被拒赔非常不解,“明明是在保险期限内得的病,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医疗费?”
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部负责人王彭未解释:“张某所购买的学平险附加的住院医疗险,只有在保险期间内住院,并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张某虽然是在保险责任期内患病,但他住院治疗时已过了保险期限,故而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业内提醒
应及时续保
中国人寿湖北分公司个险部副总经理孙洋提醒,投保人应在保险到期前续保,防止脱保后发生意外事故得不到赔偿。“不管是发病还是发生损失(即住院治疗产生费用),只要不在保险期限内,哪怕只隔了一个小时,保险公司还是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