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2012-03-1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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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 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

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发布相关通知,明确规定“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

通知透露,《药品目录》中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在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140个,中成药987个。此前我国出台的最近一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劳动保障部出台的2004版。其中,规定医保、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1027个和1031个。

根据“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的规定,使得《药品目录》内 同样通用名的药品,即使商品名不同,也都能按规定得到报销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乙类药品时,不得要求企业申报,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对国家基本药 物和仅限工伤保险的品种,不得将其从目录中调出。对《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可以进行调整但不得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乙类药品调整品 种应按规定报该部备案,调整品种总数不得超过24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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