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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养老金改革新政策

2012-04-0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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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大力发展,各地方也都积极响应。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让我国社保制度更贴近民情,东北三省出台了新政策。

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由原来的11%调整到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政策公布后,引发机构和职工的众多疑问: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调整,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

由于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调整,借鉴了东北三省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情况,东北三省已经实施的养老金征收和计发情况,或许正是这些疑问的最好回答;消息人士透露,2006年起,上海可能进入新一批试点地区,先行试点地区的经验,也将对后试点地区带来借鉴意义。

东北先行逐步做实账户

2000年,国务院决定选择辽宁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黑龙江和吉林两省进行扩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提出在总结辽宁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两省的试点,为完善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积累经验。

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吉、黑两省扩大试点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有关原则和政策在国务院试点办的主持下设计和确定。

记者拿到的一份资料显示,吉林省在试点确定后,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明确了17条具体政策。

根据政策,2004年1月1日起,吉林省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企业缴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吉林省有关部门在2004年9月提供给各地的政策实施情况说明中总结道:“就个人账户而言,由于账户规模减少了3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基本养老金结构中的比重会有一定幅度的降低,但是,这是一种制度内各结构的重新调整,总体的替代率水平基本维持不变。因此,账户规模的调整不会影响基本养老金的总体待遇水平。”

尽管个人账户由原先的11%下降至8%,吉林省的个人账户也不能按照8%的比例全部做实,而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吉林省从2004年1月1日起,先按5%做实个人账户”。

之所以从5%起步做实而不是一步做实到8%,吉林省有关部门表示,原因有三:一是国家要保持对东三省试点补助水平的一致性;二是如果一步做实到8%,中央和地方的财力都有一定现实困难;三是个人账户多做实1个百分点或少做1个百分点,只是当前资金承受能力问题,与计发办法没有实际联系,也不涉及参保人员待遇问题。因此,先按5%起步做实,以后再逐步扩大做实比例,最终实现个人账户的完全做实,是比较稳健和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选择。

上海有望今年试点

养老金政策的调整,社会有两大担忧:一是缴纳的费用是不是高了?二是今后拿到的养老金会不会少了?

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孟昭喜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对第一个问题做出明确回答:“这次完善制度,无论是调整个人账户,还是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都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这次调整制度,单位的缴费比例没有做任何调整,并没有增长。”

而对于缴费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我们这个标准就是,在企业里,单位交20%,个人交8%。我们还有一些灵活就业人员,他们要交20%,12%进统筹基金,8%进个人账户。”

按照吉林省的做法,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除了取决于个人的缴费额,还包括基金收益的积累。基金收益主要由利息和运营收益组成,利息和收益也影响到储存额的多少。

利息水平主要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加以确定,在国家宏观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其变化和调整的幅度一般不会太大;综合运营收益率则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出现偏高或偏低的情况,但一般情况下,收益率的下限不应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作为养老金试点地区的后备,上海市2006年的个人账户比例和缴费目前还是未知数。国家养老保险司司长焦凯平早前向早报记者表示,目前上海是国内省市级地区中缴费比例最高的,企业缴纳22%,个人缴纳8%。

上海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向早报记者透露,由于2006年一些地区可能进行试点,故上海市很可能参与试点,因此2006年上海的个人账户规模和缴费标准等仍无法确定。如果试点没有在2006年1月1日前确定,则先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施,试点确定下来之后,按照新方案追溯到2006年1月1日。

养老金有增有减政府补贴5年

本次全国即将展开的养老金制度改革,最核心的内容是养老金计发方式的改变。

按照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样,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且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

而按照试点地区的改革,基本养老金仍由四部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构成,但各部分均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改革后的计发办法中引入了更多的效率因素。

首先是基础养老金部分,改革后的计算办法与原来相比,引入了“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这个效率因素,取消20%的固定比例制,以个人累积缴费年限为参数计算比例,标准为每满1年计算1个百分点,下不保底上不封顶。

其具体计算公式是: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其次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的计发办法是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取消原来固定按120个月计算办法,使用个性化计发月数值,这个数值与退休年龄相对应。

退休越早,计发月数越多,每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对越少。比如,5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95个月;55岁退休为170个月;60岁退休为139个月。这从控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的角度抑制提前退休的冲动,制度明白地提醒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是不合算的,尤其是女性职工,如果45岁退休,计发月数达216个月,比原来的120个月增加了96个月,月待遇下降的幅度相当明显。

第三个部分是过渡性养老金。根据改革后的计发办法,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由1.4%调整为1.2%,主要是改革后基础养老金比重有所提高,为保持总体待遇水平的基本衔接。经测算,将过渡性养老金系数下调0.2个百分点;另外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使用全程指数替代三年指数。

最后一部分是调节金。为保持待遇水平基本衔接,吉林省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发给每人每月170元调节金。调节金逐年进行递减,直至取消。从2004年起,吉林省调节金在原来17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17元。

按照计发办法调整后,从吉林和黑龙江两省的试点情况来看,企业职工待遇普遍下降的情况目前并没有出现。

从黑龙江的计发办法改革以来,试点办法高于原办法人数为65968人,占新退休人数的60.4%,4万多人的待遇有所降低。

根据黑龙江省的统计,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底,全省共有109155人按照试点办法领取了基本养老金,其中,男36509人,女72646人。新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14.21元/月,为518.2元/月,其中男572.2元/月,女491.0元/月,增加人员中人均增加23.5元/月。

但由于过渡政策的存在,这些数据无法完全反应真实情况。熟悉政策的人士指出,在试点的头5年,由于按照试点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计算水平的,采取了按原标准补齐待遇的办法,在5年过渡政策后,剔除过渡保底政策的影响,新政对养老金待遇的真实影响可能才会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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