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疾病保险不能仅仅理解为在人们生病时提供待遇,保持和促进健康也是疾病保险的重要内容。例如,提供预防疾病和确认疾病早期症状、治疗疾病和医疗康复待遇以及通过支付病假工资或者提供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给受保险人以支持。此外,疾病保险还为养育子女者提供补贴和在受保险人死亡时提供丧葬费。
德国一般疾病保险的对象是工人、职员和接受职业培训而不领取劳动报酬的受雇佣者;一定的劳动促进待遇的获得者,例如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领取者;还有年金领取者。没有职业的妇女、男士和子女没有保险义务,他们通常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共同保险。受保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地方的、企业的、手工业同业公会或者补充的疾病保险金库参加保险。
所有成员必须为疾病保险缴纳与自己的收入相应的保险费(1998年为毛收入的6.05%),只要是疾病保险金库的成员就必须缴纳疾病保险保险费,很少生病或者经常生病在缴纳保险费上是不予考虑的,因为疾病保险是受保险人休戚相关的联盟。在疾病保险中疾病保险金库所征收的保险费必须能够与疾病保险支出相抵。
德国在1972年才建立了农业疾病保险,这不仅提供了一项社会保障,同时也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因为在以前,一个家庭成员的一场重病会很快地危及到企业的生存。农业疾病保险的受保险人是农民、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和终老财产者。妻子、子女和其他有赡养权者参加农业疾病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免交保险费。农民只能在农业疾病保险金库参加疾病保险,而不能像一般疾病保险那样受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机构。
农业疾病保险待遇与法定疾病保险待遇原则上没有区别。然而农业企业主在生病时获得的不是病假工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
在资金筹措方面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也适用于农业疾病保险,也就是说每一个人应该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由于确定农民的收入非常困难,因此疾病保险金库只能依据所谓的收入替代标准来加以确定。疾病保险金库依据收入替代标准设立20个保险费等级,并且为每一个保险费等级确定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最高保险费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费额的6倍。
与一般疾病保险不同,为了减轻农民家庭的负担,联邦为农业疾病保险提供援助,1996年联邦援助金额为20亿5千万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