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欠缴社保费的单位以后将无处躲藏了。经过三年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该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费时,将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数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经合法途径对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划扣、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并拍卖等值财产等。昨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沈阳情况对此进行了解读。
欠缴社保费可3倍罚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媒体透露,目前,部分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还是比较明显。解决这一问题,手段之一就是要增加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之所以会出现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
为了确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会被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保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市人社局表示,下一步沈阳市将依据社保法严惩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三大变化保障“保命钱”
变化一:原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时,个人账户退还。
现在是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样养老保险就打破了之前的15年“魔咒”,让参保者都可以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变化二: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现在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养老保险还实现了跨省“漫游”、接续。这对于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就实现了“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样就保障了他们的社保权益。
变化三:原来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无供养直系亲属的只领取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以享受一次性遗属救济费和定期救济费。
现在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但参保人员死亡后,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这样企业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同时,《社会保险法》中还首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标,《社会保险法》将统一社会保障号码。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制作发行全国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据。
异地报销医保不再难
社保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续转问题,其中也包括医疗保险的续转问题。据了解,目前,由于不同统筹地区之间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流动劳动力、异地退休人员在医疗保险关系续转方面困难重重,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不便。
沈阳市医保中心表示,沈阳市城镇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以及从外省市到沈阳市办理参保手续等人员均可到市医保中心及各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并可申请个人账户金额转移或一次性返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