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07年9月起,我市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到525元,医疗补助金标准提高到53元,计划生育补助费标准提高到1600元。
本次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保障我市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这是继2004年浙江省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调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出台了嘉劳社[2007]120号《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比调整前提高了近12个百分点,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10%随失业保险金按月计发,计划生育补助费按相当于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本次调整幅度大、范围广,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高度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