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一份关系广大百姓生活的《河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暂定名)目前已报送省政府,可望于明年上半年出台。
《办法》(草案)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缴费费率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以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缴费费率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另外,《办法》(草案)规定女职工生育如果符合晚育等增加产假条件的,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最多可延长至180天,与目前执行的最多90天相比多了一倍,相应的,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数额也增加了一倍。《办法》(草案)还规定,如果女职工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后来失业了,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也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办法》(草案)还规定,如果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也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