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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下月起执行新版医保药品目录

2012-03-24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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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发布较原《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2005年版)》扩大了用药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

各地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按程序审批后可纳入本地药品报销范围。 

原《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1125个和1129个,中成药品种930个,民族药品种49个。新版《药品目录》则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变更为1241个,中成药1099个,民族药47个。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品种由315个增加到349个,乙类品种由814个增加到892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由135 个增加到154 个,乙类品种由 795个增加到945个。 

“此次《药品目录》的调整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进行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统筹地区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各地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按程序审批后可纳入本地药品报销范围。 

《药品目录》 将于 2010年9月1日起执行,设置一个月过渡期,原《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2005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同时,各市将及时更新本市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必须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未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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