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通过

2012-03-2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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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要求,四川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拟定了《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8月5日,四川省省长蒋巨峰主持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办法。

该办法所涉及的国家试点县 (市、区)名单,将在各市(州)政府申报的基础上,由省政府审核试点条件后报国务院审定。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300元档次的补贴35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多补贴5元,最高为70元。 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政府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为了在下一步推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四川省此次规定,从7月1日起,新农保缴费标准增设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个档次。

会议听取了关于天府新区前期研究和总体规划工作的汇报,审议了《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总体规划 (送审稿)》。会议指出,规划建设天府新区,是国务院《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渝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赋予四川省的重要任务,是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重大举措。到目前为止,天府新区前期研究工作卓有成效,总体规划编制取得了初步成果。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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