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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我国小额保险发展的对策分析

2011-06-1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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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应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适应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同时,对传统保险产品进行大胆创新,强调低保额、低保费、期限短的特点。比如,继续推行小额信贷保险、小额寿险等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大病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农民工...

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定义,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中低收人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的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人群体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自20世纪90年代初小额金融概念产生后,小额保险随着小额信贷的盛行而逐步发展起来。时至今日,小额保险已经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帮助低收入人群抵御风险的重要工具。对我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庞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小额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险业统筹城乡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小额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从2007年4月,中国保监会积极申请并加入国际IAIS-CGAP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并着手推动国内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到2008年6月保监会《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出台,1年多的时间,中国保险业对小额保险认识日益加深,渐趋与国际接轨。2008年中国人寿9省区小额保险试点的启动,标志着小额保险在中国正式启程。

  太平洋、平安、新华、泰康、中华保险、安信农业保险等保险公司,在我国不同地区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小额保险业务。目前在我国主要有小额寿险、小额意外保险、小额健康保险、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等。到2009年底,全国范围内农村小额保险累计承保超过1110万人次,承保收入超过2.7亿元,提供保障金额近1700亿元。其中,2009年新增承保人数超过871万人次,新增保费收入超过2.3亿元,提供保障金额新增近1400亿元。短短几年时间,小额保险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推广小额保险发展的关键因素

  小额保险主要面向低收入群体,具有保费少、保额低、条款浅显易懂、经营流程简单等特点。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的小额保险业务负责人布兰登·马修斯指出,推广小额保险需要4个关键因素:政府支持、有需求的市场、创新产品、低成本销售模式。

  首先,由于小额保险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及其和服务“三农”的天然联系,政府有必要对小额保险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小额保险的发展是保险业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政府若对小额保险的农村营销员、小额保险分支机构进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提高农村营销员、保险分支机构开展小额保险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促进小额保险市场的拓展。

  其次,要开拓有效的市场需求。保险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引致性需求,它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通过各种媒介来宣传,启蒙目标人群的保险意识,从而有效地将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需求。因此,开拓小额保险市场,关键是有效提高低收入人群的保险意识和购买意愿,同时要针对低收入人群购买力不高的特点,设计出更多费用低廉、保障范围更广的多样化保单。

  再次,是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应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适应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同时,对传统保险产品进行大胆创新,强调低保额、低保费、期限短的特点。比如,继续推行小额信贷保险、小额寿险等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大病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等。同时考虑农民的购买能力,为农民量身定做一揽子保险。

  最后,要寻找低成本的运营模式。小额保险不单单是产品,更是产品、目标和机制的结合体。有些保险产品并不贵,之所以没有做成小额保险,就是因为业务模式成本太高,不可能渗透到低收入市场。小额保险试点一定要注重创新,寻找贴近低收入群体的低成本运营模式。低保费是小额保险的突出特点,因此小额保险必须降低其在销售、理赔等各方面的费用,以实现其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我国小额保险发展的对策

  根据推广小额保险发展的几个关键因素,结合我国小额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小额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从政府层面来说,要创造有利于发展小额保险的有利环境,继续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分支机构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使小额保险渗透到更多的低收人群。政府积极规划和统筹小额保险发展,给予小额保险供给者以税收优惠或给予低收入人群补贴,从而扩大供给,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投保积极性,在销售渠道和经营模式创新方面给予宽松的政策支持,推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从保险公司层面来说,首先在市场推广上,要重点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市场。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缺口巨大,国家近年来对“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因而在小额保险发展策略上,要把小额保险的发展定位为保险业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来为小额保险在农村的开展争取国家财政和税收上的支持,从而最大程度上地调动农民参加小额保险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市场。其次,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因地制宜,满足不同地区的差异化需求。开创一些小额保险与其他金融、保险业务的交叉产品,如开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加投一份农村小额保险,两个保险相互补充成为黄金组合,就大大提高了农民的风险保障水平。或者开发小额信贷+小额寿险、小额信贷+小额意外险等模式将农村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相配套,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最后,在运营管理方面,在有效控制风险、确保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投保手续、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改进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以诚信服务和快捷服务为重点,确保小额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第三,从监管层面来说,监管机构在监管时应充分考虑低收入市场的特点,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适合小额保险发展的监管政策,创新监管政策,建立小额保险评价体系,如允许小额保险的供给、销售环节采取灵活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合理平衡风险控制与小额保险推广所需灵活性的关系,来促进小额保险的发展。同时制定科学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监督保险公司做好核保、理赔等服务工作,提升小额保险市场的服务水平。

  总之,小额保险作为一个向低收人群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在我国不仅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它是对低收入人群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效益。不断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保险发展,对于提高低收入人群的风险保障水平,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基本的保险服务,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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