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国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完全启动,它意味着我国将一改过去近 3亿城镇职工“自己看疾病,公家掏腰包”的旧模式,取而代之的是职工自己与所在单位共同掏钱支付基本医疗费用。
社会各界都在关注,此次“医改”到底会改成什么模样呢?我们参照一下湖南省 1997年印发的《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与其他省份一样,该办法这样要求:
成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按照当地人均工资的比例收取费用;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出职工年均工资的 6%和 2%;
建立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基金;
设立报销制度:报销起点为当地年人均工资的 4倍。起点以下部分由个人帐户出或个人自负,超出上限部分由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间的个人承担比例为:
A、起付标准为 3000元,自负 20%;B、3000至 10000元,自负 15%;C、10000元以上,自负 6%;退休人员比例为上述比例的 65%。
显而易见,这次的医疗改革设立了一个上限,给医疗统筹基金进行了封顶,只是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保'而不是‘包',‘保'即是一个基本的保障,超出部分主要应通过商业保险解决。现在该是转变陈旧观念的时候了,应明确,健康投资人人有责,不能再完全依靠社会,社会要求我们积极参加商业保险。
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主要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借助于国家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实施,它所提供给城镇职工的只是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只限于解决一定金额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超过限额,职工仍需自费。因此,老百姓仅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其保障仍然是不充分的。
商业医疗保险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按自愿的原则进行,保险公司在设计医疗保险品种时,充分考虑了各类人群对医疗保障的个性化需求,险种丰富,保障有多有少,缴费有高有低,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其健康状况和经济能力自由选择。显而易见,商业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只有将两者相结合,才能为单位职工和个人建立起全面充分的医疗保险,真正做到病有所医,费用不愁,后顾无忧。所以即使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也有必要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来作为补充。
那么。投商业医疗保险究竟有哪些好处呢?
可以将医疗费用的自费部分交给保险公司承担。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后,除了按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中获得报销外,剩余的自费部分可按投保的商业医疗保险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将予以补足,直至保险金额用完。
弥补大病医疗费用的不足。基本医疗保险设有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4倍,就我国目前城镇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说,最多也只是 2-3万元,显然,这对于治疗诸如癌症、瘫痪、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而言,是远远不够使用的。而商业保险公司专门开设有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这样一来如果你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患了上述疾病以及心肌梗塞、慢性肾衰竭、四肢瘫痪、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等疾病,均可获得高额的保险金。
譬如,28岁的杨小姐,投保了平安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0万,交费 150元,几年后不幸患了癌症,确诊后,只需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就可到保险公司一次性领取保险金 10万元。
3、获得住院补贴。当前不仅医疗费用昂贵,而且相关的生活费用不菲。保险公司有一种医疗保险是按住院天数给予补贴的,一般性疾病每天 30、50、80元不等;癌症每天补贴 50、80、100元不等。一年最多可累计支付 180天,这对于减轻患者及家庭的经济负担是十分有帮助的。
譬如:35岁的陈先生,购买了平安住院安心保险,因阑尾炎住院 15天,做阑尾炎切除手术,共花去住院费、医疗费 1600元。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陈先生可以从平安保险公司获得“住院津贴”960元。手术津贴 1000元。
总之,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非万事大吉。笔者认为,老百姓在经济能力允许的基础上,不妨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为自己的平安与健康构筑又一道坚固的屏障。当具备了基本医疗和商业医疗这对双保险后,就再也不为生病住院而犯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