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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2012-03-2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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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大力发展,各地方也都积极响应。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让我国社保制度更贴近民情,深圳市出台了新政策。

对深圳职工而言,社会保险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员工应参保险种:

1、深户:养老、综合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固定工、合同工可参加住房积金;

2、非深户:养老、住院或综合医疗或劳务工医疗、工伤、失业保险。

非深户员工

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是:

1、养老保险(基本养老)单位承担10%,个人承担8%;

2、医疗保险(任选一种)

(1)、综合+地方补充:单位承担6.5%,个人2%; 【2008-3-1新的医保办法规定: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在职人员可以与深户在职人员一样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0.5%全由单位承担。】

(2)、住院+地方补充:1%全由单位承担; 【2008-3-1新的医保办法规定:单位0.8%,个人0.2%;2008-4-1起,住院医疗保险增加门诊待遇,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可由住院医保报销,年度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

(3)、劳务工医疗:单位承担8元/月,个人承担4元/月。

3、失业保险: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4、工伤保险: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缴费工资基数:

非深户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2008年7月1日起,特区内最低工资1000,特区外最低工资900。此前为特区内最低工资850,特区外最低工资750)

非深户员工的住院医疗保险缴费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深圳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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