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被推迟三审之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人们的关注主要缘于《社会保险法》是社会的基础性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社会保险法》被延后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目前的经济形势,还处于刚刚企稳回升阶段,如果此时推出该法会加重企业负担,延缓经济复苏的进程。
二是该法在一些具体规定上,特别是在有关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分歧,难以达成共识。
在我看来,前者不会是《社会保险法》延迟三读的根本原因。经济发展最好和最困难的时期恰恰是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好时机。在经济最困难时期出台社保法,从法律上解除人们的养老之忧,反而可能让人们敢放心消费,从而拉动内需。
所以,《社会保险法》被延后的真正原因只能是后者。立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中国社保的现状是,公务员有公务员的养老、事业单位有事业单位的养老,企业有企业的养老,农民有农民的养老;现在要把事业单位的养老向企业看齐,都遭到了几千万事业单位人员的极大反对,推行起来困难重重,如果把现行养老格局中获利最大的公务员养老进行改革,那无疑更是难上加难。
在《社会保险法》起草过程中,起草者无法落笔,只好推给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也就有了在今年年初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保法草案中,由国务院明确授权的条款达9项之多。立法应维护法制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地方不应有创新,部门不应有特权;如果授权条款过多,肯定会破坏法律的完整和统一,难以保证其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和公平。\
目前的社保制度,在于决策层没有从整体上考虑制度的设计,而是选择了看起来比较容易操作的路径,先改企业再改机关事业单位。这样一种改革模式是中国以往各项改革的翻版。虽然初期有利于改革的推进,但越到后面改革越难深入。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企业职工与事业单位员工尤其是公务员的养老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越来越集中。比如,在《社会保险法》二审过后,社会各界反映最为强烈的就是公务员的养老问题,但恰恰是这块,草案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社保法的立法目的是要将现有各种养老统一起来。回避矛盾不能解决问题,只会为日后的改革增加新的束缚。但在当前情况下,要公务员放弃已经得到的养老利益,自我改革,向企事业单位看齐,可能性是非常小的,除非有一种强大的外力迫使他们主动放弃。能够做到这一点的,目前看来惟有高层。所以,在养老保障问题上,高层必须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改革大局出发,拿出政治决断来,敦促既得利益群体舍弃部分利益,尽快达成社会的基本共识,以利立法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