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须知:
1、偿付能力
平安健康险2021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7.94%,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2、投保地区
1)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浙江、辽宁(除大连)、四川、苏州、河北、重庆、河南、湖北、湖南等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
2)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经营。
3.如实告知
请您投保时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保单形式
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我司不承担责任。
5.发票获取
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通过在线客服申请纸质发票,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邮寄。
6.产品说明
1)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您关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尤其是就医的医院范围、医疗费的赔付范围和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购买限制等影响您保障权益的内容。此外,请详细阅读“免责条款说明”,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2)保险期间:“平安e生保互联网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期间为1年,每20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3)保险金额及免赔额: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本产品赔付限额与免赔额可能不同。详见“保险条款”及“保障计划表”描述。
4)赔付比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一般为100%,但如果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却在就诊治疗时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为60%。
5)等待期:本产品等待期为90天,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的无等待期。详见“保险条款”等待期描述。
6)保险费与投保年龄: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本保险产品的保险费也将随之变化。具体请参阅费率表或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7)我们提供银行卡、健康宝等支付方式,以便您完成保费支付。
8)合同生效日: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时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9)本产品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也可以选择分月支付保费。若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应缴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30日为宽限期。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投被保险人须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关系选择仅限本人、父母(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11)费率可调:“平安e生保互联网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属于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续保时应缴纳的保险费是不确定的,详见本条款约定和产品说明书。
12)保单承保后,您可下载“平安健康保险”APP获取更多服务。
13)解除合同:自您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您若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退还您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保险期间的天数-9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续保的: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2.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条款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款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前述“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身份信息、金融信息、生物识别信息、通信信息、医疗健康信息、行踪轨迹信息、电子设备信息、电子设备操作日志及其他与本人相关的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人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本条款所属合同或协议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条款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主体。
注: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上述授权。
4.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