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您好:
欢迎您选择众安保险公司产品,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人免责条款摘要,如下:
1、初次投保前或非上一张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前所患既往症或先天性疾病,不予理赔;
2、投保前或等待期内检查结果异常,被医生建议进一步复查的,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不予理赔;
3、非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就医的,不予理赔。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就该产品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及相关内容做如下书面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一、责任免除事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疾病类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名词解释:
(1)免责条款/事项:指保险公司约定的用以免除合同责任或赔付责任的条款。
(2)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客户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4)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5)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6)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7)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8)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9)就诊医院: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
(10)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11)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13)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4)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1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8)其他释义详见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