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人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他保险金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9)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除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除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产品条款中“2.4.1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2.4.2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他保险金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6.1合同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年龄性别错误”、“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以及“2.3保险责任”中脚注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等。
未成年人限制
对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