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2006年9月买了重疾保险,2009年12月去世了,保险公司说查到他在2006年3月在慢性疾病医院检查到有肺结核,没有如实告知,所以拒赔。如果安照新的保险法的话,超过了两年的话,就算没有如实告知也要赔偿的啊?请问这个怎么处理?是要上诉吗?公司拒赔的话保费也不退吗?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比如:按规定,如果一名癌症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了其患病情况,可以不予承保。但目前保险市场上却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实际情况的条件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而新法中,对此作出进一步限制,增设了不可抗辩原则,也就是说,一旦合同订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外,新法还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或者向保监局反映。
Garrychan您好!我只简单讲几句,前面的各位对保险法的描述已经很清晰了。1、不知道楼主的朋友购买重大疾病产品时,保险合同是否有其他的保障条款。比如人寿保障,住院医疗保障,或者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保障?如果有可能,希望楼主把简单的保障项目列明一下,让大家为您好好分析,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上所述:1、如果购买的只是重大疾病产品,如果不是患有法律统一规定的重大疾病,不给与赔付是法律所规定的。关于重大疾病的条款,每家保险公司都一样,国家已经统一规定。2、如果购买的是单纯重大疾病产品,不含人寿保障,那么无论因何原因身故,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也没有权利赔付。
您好! 以上各位经理对新法都解释得很清楚了,另外,我想补充一点就是,如果因被保险人重大过失故意隐瞒,对最终理赔有重大影响,2年后,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偿,退回保费!
很好的学习贴,大家针对这个案例的讨论很好,确实关于新法在旧合同上的应用真的很重要
新保法的保障条例只适用于新法生效后的保单利益,新法生效前的保单利益以旧法的条例为准!
这中间其实涉及到的是新旧保险法的衔接问题,按照新保险法,过了两年就的赔,针对你朋友这种情况,由于是06年9月的保单,是在旧法的时候购买的,没有不可抗辩权,如果确有不如实告知事项,那么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不赔的;但为了新保险法考虑到旧保险法客户端利益,所以衔接的办法就是,原来购买的客户,从新法实施开始,即2009年10月1日开始,过了两年,那么以后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赔,你朋友在新法实施后只过了三个月,所以保险公司做出拒赔是符合保险法规定的!至于涉及到实际的情况,你们可以追溯当初为什么没有如实告知,是你们故意隐瞒还是业务员不让你们如实告知的,这中间就有可协商的余地,看能否退回所交保险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你好: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保险合同不适合新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保险合同按新保险法实施。
新法规定了2年的不可抗辩期,旧保单如何适应新法呢?我的理解是从2009年10月1日新法实施起,再过2年后(2011年10月1日),保险公司就不得拒赔了。不过对于你这种情况可以请教一下司法界的朋友,或者通过媒体反应一下,看有没有可能胜诉,再决定。如果确因未如实告之拒赔的,保险公司是不退费的。但出于人道这方面是可以商量一下的,你可以试试。
新的保险法是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对以前的老客户,也是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2年后才可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你的朋友是2009年12月去世的,所以时间还没满2两年。而且之前有故意隐瞒事宜,故保险公司可以做出不理赔的决定。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退还所交保险费。 如投保人是故意发生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退还所交保险费。但按照惯例,在新保险法实施前签订的保单,适用旧法。这是法不溯既往的原则。、 你可以跟保险公司协商一下,看能否以过失未如实告知退还保费。
您好! 保险公司都是依法办事的,保险在新、旧保险法的运作中所承担的风险都不一样,运作模式也会相应不一样,所以在新、旧保险法实施过程投保中所得到的利益也不同。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但按照惯例,在新法实施前签订的保单,适用旧法。这是法不溯既往的原则。 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杨华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即旧保单)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这样的话,看来保险公司拒赔是有依据的。可以跟保险公司协商一下,看能否以过失未如实告知退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