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几个问题第一,轻度精神病患者,在购买保险前有轻度精神抑郁,但是没有自杀倾向,生活没有任何问题,能工作,然后购买保险,并如实告知和体检,然后交了10年保险费,又过2年后,因精神疾病发作,在家中病故,没有自杀,请问是否在理赔范围
这是我在中国人寿网站里找到的一篇文章,您看看是否有用。有精神病史理赔有条件 投保前发病:须告知 一般而言,有精神疾病病史的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需请客户提供相关完整的病史资料后进行评估,并决定适当的核保条件。因此,倘若投保之前或当时,被保险人已有精神病史,投保之时,针对要保书上所列关于是否因「精神病」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的询问,必须据实告知,否则,如保险公司因为所得资讯不足或不实,以致影响其危险评估而予以承保,日后保险公司仍是可以解除保险契约的。 投保后发病: 若是投保后才出现精神疾病,当事故发生,显有自杀疑虑时,例如跳楼身故,能不能申请得到理赔金呢? (1)意外险不理赔 以意外险而言,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事故被判断是一起自杀事件,经证明该事故显与精神病有直接因果关系者,因意外险中关于「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因此,该事故将被认定为由疾病引起的事件,故不符合意外险的定义。既然非属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当然无法申请理赔。 (2)健康险理赔有条件 在健康险方面,若被保险人能证明该事故系由精神病引起且排除故意行为者,若所投保保险契约之契约条款未将精神病列于除外事项,被保险人针对后续必要之医疗,亦可申请相关之住院等医疗理赔。 值得一提的是,罹患严重的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住院天数常常超过两百天以上,其相关医疗费用相当可观,医疗险的保障实属必要。但是,并非所有医疗院所皆可申请给付,例如专门提供疗养或静养的机构,并不在给付范围之内。 以寿险之角度而言,因人寿保险单示范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成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自契约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后故意自杀致死者,保险公司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之责任。 所谓「故意自杀」或「自成残废」,是以被保险人本身是否拥有「自主判断能力」为判断标准。因此,若保险事故系发生于契约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二年内,只要经证明被保险人是保险生效之后才出现精神疾病,且导致死亡之原因显与精神病有直接因果关系者,仍可以获得保险理赔。 但已投保或保单复效超过二年以上的寿险保单,则不在此限,保险公司仍需给付身故保险金。
已经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并且本保单已经10年了,应该得到理赔
你好:我认为是应该赔付的 1、投保前你已进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已经体检通过,如果在合同中没有针对你的情况做特别声明不予赔付的话,就应该赔付。 2、并且鸿寿年金包含身故责任,理应得到2倍保额赔付。
你好: 这肯定是赔的,合同都过去10年了。还有什么好说的,正如上面的朋友说过,保险法规定正常人在合同成立两后后自杀还要赔呢?还不要说是精神有问题的人。
第一,轻度精神病患者,在购买保险前有轻度精神抑郁,但是没有自杀倾向,生活没有任何问题,能工作,然后购买保险,并如实告知和体检,然后交了10年保险费,又过2年后,因精神疾病发作,在家中病故,没有自杀,请问是否在理赔范围你好,你说的这种问题很简单,保险公司是一定要赔付的,按照保险法就是正常人在保险单生效且缴费满两年的,自杀都是可以赔付的。
首先要看因为精神病发作导致的病故算不算在合同的免责范围内?其实,寿险是会有身故赔偿的,就是看合同条款上面写是怎么赔偿而已。您的这个例子请问跟保险公司报案了么?申请索赔了么?
你好!如果保险已经生效10年了,在看看保单合同上的保障范围,如果在其中的话,应该获得理赔
听您所说的交费时间好象是99年6月份停售的“鸿寿养老保险----利差返还型”保险条款上有规定的,请拿出保单来仔细阅读一下,您就会明白了。请看保险责任,其中有一条 :约定领取年龄前身故 基本保额+无息退还所缴保费 应该是符合这一条的。具体可以到当地的分支机构,带上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最后一期交费凭证,以及受益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或先打95519详细咨询一下。祝好~!新年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