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三学生入了一家保险公司的一年险,该生于2006年10月出车祸,保险公司于当年11月进行了赔偿。由于车祸时当事人摔断腿,需二次手术取钢板。2006年11月份理赔时,办事人员答应说取钢板时还给报销费用。可当2009年6月份报销费用时,办事人说已过保险期限,不予理赔。这合理吗?
你好!意外险的理赔是针对同一事故在180天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按你说的情况,10月份出的险,180天,简单按半年算,应该在今年4月份之前的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你6月份去报销,是6月份才发生的费用还是4月份之前的费用,你拖到了6月份才去报的?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意外医疗保险只承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医疗费用。
意外险理赔,有2年的追溯期,超过2年就没有办法理赔了。第二次的治疗费用理赔在2年后提出,不会赔的。
您好,您说的这份意外保险是属于一年期的,如果没有续保的话,那么当事人在2006年出险的,如果第二次理赔是在该份保险的一年度内那么是可以赔的,可是您说的是到了2009年再去进行第二次赔付,保险公司说不能赔是正常的。因为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间就是一年哦
如果该学生的保险包含住院医疗保险且一直有续保,那后续费用保险公司是应该要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