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洲口中心校,有个别领导把97一2001年把在扣除教职工工资中的保险个人部分保险费挪用了,至今还没有交给社保部门,要不是现在退休教师在办理退休手续社保部门要求补交所欠保费和高额利息,我们还不知道这笔近10万的巨额保费补挪用。 全校教职工得知这个公然挪用、侵占个人的养老保险事件后,非常气愤,并将此侵权行为向媒体、主管部门诉求。媒体以《失踪的保险落入了谁的口袋》进行了报道,可是主管部门却没有给教职工一个答付,也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只是要我们现在个人还上这笔保费和利息,学校出示欠条,再分若干年还给教职工。 请问这样处理犯法吗,挪用保费的当事人有不有法律责任?我们应怎样维权? 请热心的专家和网友指导我们维权!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他们这样做,一定是违规操作,注意收集证据,再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最好先咨询一下劳动保障部门相关手续和需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