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的朋友,你好!看来你对保险业有一定的关注度,以下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保险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9月21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保险法配套同步实施。该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限定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虽然仅6个条款,但有效衔接了新旧保险法的适用性,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保险法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审判规则,有利于今后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保险法,公正、及时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新旧保险法适用衔接问题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六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有关新旧法适用衔接的规定是一致的,遵循了合同法共性的要求。一是新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而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该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旧保险法规定,旧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二是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三是对于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旧保险法认定无效而适用新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四是人民法院对新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裁决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您好,新《保险法》对十月一签的单不适用!假如还去其他的问题想咨询可以联系我,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