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在中国人寿公司购买50元的母子平安一份保单,保险孩子1-7周岁。在保险条款第4条中,孩子如果出现残疾赔付3000元,全残者,附加一份500元的少儿幸福未来保险单。2001年10月22日时理赔3000元,当时保险公司说500元的少儿幸福未来保险单取消,无法兑现。2004年时又找到保险公司关于500元的少儿幸福未来保险单的问题,当时要求赔付孩子的20年的生活费或入一份相同的保单,保险公司说关于这样的赔付都是500元,当时找了好几次,没办法就同意500元赔付。?就算500元的少儿幸福未来保险单取消了,不知保险公司这样做赔付合理吗?(500元的少儿幸福未来保险单是当孩子50周岁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每月领取生活费直至身故。) 谢谢
明显不合理,按原合同履行。原保单停销可以进行相同或相近的保障,建议及时诉讼解决,以免错过索赔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