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今年22岁)于2009,7,30日溺水死亡(公安局鉴定为非正常死亡)。我于1993,11月花350元为他买了一份养老保险。 保险资料显示:“6,被保险人从16岁止身故可享受850元内的伤残给付。7,被保险人身故,可享受500元的补偿费。”) 前几天我去理赔。保险公司员工只认7。不理6。 我认为最严重的伤残莫过于非正常死亡。换言之;非正常死亡必然因伤残所致。因此保险 公司应执行6,7两款理赔。 对吗???
您好,首先要对您在1993年就有了保险意识,表示崇高的敬意!对于您说到的6、7两款保险责任,在实际操作时,只按一项赔付,这就是保险公司在文字上的功夫了,许多保险公司主附险都是共有保额的,其实发生了风险,只赔其中一项,合同就终止,并非两项都赔,除非合同另有表述。有的客户一看某款保险,意外身故赔20万,重疾赔10万。假如人得了重疾死了,就以为可以赔到30万,不是这样的,重疾赔付10万之后,主险就减少10万,如果发生主险的风险,那么重疾保障也随之消除。您的案例就是明显的这种情况。您说的第6条,“被保险人从16岁止身故可享受850元内的伤残给付”不知是漏字了还是我理解不清,看不十分懂。对您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打官司还是依照合同,合同怎么说,怎么赔,您儿子的这种情况,完全属于意外身亡,只看您的保险合同中,对意外身故赔偿的条款式如何界定的。
您好!认同以上同仁的观点!请问您买的应是意外险吧。保险公司理赔是先按保险合同来的,因为合同都是要符合各保险法定的。理赔不会每一条款都执行的。它是哪个与理赔事宜相关就按哪个赔的。“非正常死亡必然因伤残所致,”被保人难道是非标准体投保?因为有些字句不是很明了,所以很难给到最佳的答案。敬请谅解!
该问题应参照什么法律的什么条款。敬请权威人士于以明示。谢谢尊敬的老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