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11月份投保了新华的福如东海A附加重疾提前给付,和吉利相伴两份保险,今年5月份单位体检刚查出肝上有个血管瘤,现在需要告知保险公司吗?
潍坊的朋友,你好! 再次看到你在问吧里的提问,上面的褚世海讲的已经很清楚了。 新的保险法关于理赔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议你做如实告知,看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因看到你有附加重疾,是否需要加费,看公司最终的结果。如实告知是为了未来万一理赔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如有我未说明白的地方,可以点击我图像下面的“查看联系方式”联系我。 祝事业有成、家庭幸福!
你好,如果有病情,要及时通知你的业务员,他会为您服务周到的,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您的病情,及时作出判断,快速理赔。
这位朋友你好,不知道你是否有附加医疗险,如果有此款附加险的话,你的血管瘤如需要开刀的话,住院费用及手术费用是可以报销的。至于此病是否在重大疾病范畴,需要经过具有医师资格的医生具出诊断证明,然而交由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在重大疾病定义范畴内的将按重大疾病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