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個朋友與一個已婚的男人(已有一女)生有一子﹐她現在想為兒子購買保險﹐主要如下﹕ 被投保人 父親 險種 意外險﹐重大疾病險 受益人 兒子 被投保人 母親 險種 意外險﹐重大疾病險 受益人 兒子 被投保人 兒子 險種 意外險 重大疾病險 醫療險 教育基金險 受益人 母親 以上是否可行﹖然后投保人需提供哪些個人資料呢﹖
赌不赌一把?包括你老师说的也是错的,客服回答的也是错的因为这样的问题出现,不单是用保险法就能解决得了的。何况你还没有听说过对于保险法还有更详细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做保险仅懂保险法是不够的。中国是个成文法结合司法解释和判例的司法体系。审判保险纠纷要用到: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婚姻法和保险法以及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起着使社会道德观念取得对民事主体之民事行为进行内容控制的重要功能,在法律适用上有高于法律具体规则适用之效力。""公序良序""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相辅相成。在确定 ""公序良序""原则中""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进行具体法律适用时,必须也只能通过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具体规定所体现的基本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加以确定。因此,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则必然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为无效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如果把受益的指定为婚姻关系的其它人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指定婚外人为受益人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如果指定婚外人为受益人剥夺了其妻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本来觉得这个问题很简单的,没想到这么多争论,而且很激烈。确实是平时很忙,刚才咨询了几个大的保险公司的客服。同样的问题:身故受益人可以变更成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吗?中国平安95511回答:可以的,但需要受益人本人到现场。中国人寿95519回答:可以的,只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泰康人寿95522回答:不可以,但可以是具有抚养关系或者山阳关系的人新华保险95567回答:一般是具有可保利益的,但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看核保部门怎么核定
補充說明:假如父親身故以後,他的保險賠償金就不管是婚生子還是非婚生子或是父親的父母妻子都享有同等的繼承權,而其賠償金要先歸還債務以後,才能進行遺產分配,現實中為了这个繼承權和分額鬧得不可開交的比比皆是。
太平洋保险可以做到的,他父亲给母亲投保也可以,但投保时由于不能提供证明不能直接作为受益人,只能在正式承保后办理受益人变更。可以变更成其他人员。
如果有认真学习保险法,就会发现这些情况是可以的,但需要特别声明及书面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因此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本问中男主人或是女主人互为投保或是互为受益人,都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合同是无效的,本解释的法律效力与保险法是同等的,也是解决纠纷的依据。
不用争了嘛,是可以的好好看看保险法吧,各位!
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之间要具有法律上的直系亲属关系,方具有投保和受益关系。两个成年人可以分别为自己投保,但不可以为对方的身故受益人。儿子户口应该没有上吧,目前暂时无法投保,更无法作为其他人的受益人。
为什么是这样,这下我真的糊涂了。你的意思是,保全的时候,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吗?包括跟被保人没有任何保险利益的,你的老师?
这个没有必要来争论了这个母亲肯定有权利来买保险的也有权利作为受益人 毋庸置疑的只不过他们没有名义婚姻罢了在任何公司都应该可以购买和理赔的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我忘了说明,我是对楼上说的,另外再补充一下:竟管可以投保,但是如果真有事发生了,要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会以合同无效拒赔的,保险公司毕竟是商业机构,不是慈善组织
第一次打了这么多公司的电话感觉不太好,跟他们的客服接线员说声抱歉。专业知识固然重要,人品更重要,我只是想阐述正确的答案,没想到引来这么多争论,也有,越辩越明。虽然做保险时间不长还不到1年,从全职太太到保险代理人,对我的考验还是很大的,不仅要学习很多的保险知识,公司培训很多,也有讲到保险是神圣的职业,做人先做事。。。。。各家的培训都差不多这么内容吧,所以我也就一直傻傻的照做,不肯定的事情我从来不说是,在售后服务部做的保全工作比较多,受益人变更也办过,非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需要本人到现场就可以变更的,这点平安的做法与太平洋一致。中国人寿则更宽松,泰康和新华更严一点。外资和合资的没有再打电话咨询,没必要了。也确实没时间。不想针对某个人,那不是我的作风。同仁们共勉
非婚生子女可以做为保险受益人吗?
各个部门制定什么法都是基于本系统,如果放到一起很多都有冲突。我也希望没有。不关是保险法与民法‘婚姻法等有冲突。就是同一个系统也有不一样的解释。国外还可以把受益人变更成宠物那,那怎么解释?
您表达的意思我可否理解为: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有没有保险利益没关系,后续可以办理保全变更???请问:合同在订立时就是无效的,如何办理变更呢?哪个保险公司会接受一份无效合同的变更办理?就算可以变更,也只能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并且这两个人要有保险利益才行啊,没有听说过被保险人可以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