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保险公司业务员找我,但我发现国家税法上各种政策有些矛盾,比如: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9号)。但,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国税发[2000] 84号) 又比如:我想象专家求教! 1、四川企业到底能为员工上商业保险节税?节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2如果能,是否免税,具体怎么操作
其实如果看的仔细一点,可以看出两个政策并不矛盾,职工的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则是4%。下面那条不能扣除的,是指以企业名义为个人购买不能免税,就是防止一些老板给自己买保险来为企业避税。所以, 能通过上商业保险节税,但必须是团体的商业保险,节省的是企业所得税
希望早日实施!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就是企业年金,政府是鼓励的,以增加员工退休后的收入。是合法避税的一种方法。
个人对政策的理解是,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都是社保范畴,现在国家只鼓励通过社保的方式来为员工增加团体福利,可以节税。
您好!保险节税一般说的是分红利益不缴税,和不交遗产税。
楼上各位都说得对。
另:只含基本保障的险种,投资型险种不包含在内
保险节税不是这样来节的一般说的是分红利益不缴税,和不交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