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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 费)的方式支付。交费期间有 3 年、5 年和 10 年三种。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按份计算,每份年交人民币10,000 元。
2、宽限期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