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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1个月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