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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那么保险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2、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7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7倍给付结婚保险金;
4、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养老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前3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在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合同效力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