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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