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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病历;
5、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者发票;
6、如果所申请的医疗费用中含有住院医疗费用,则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出院记录;
7、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他途径报销凭证;
8、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如果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