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康附加健康人生E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者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